作者:周军律师.俊升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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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那么,如果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最高院在《陈广生与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程序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不成立,属于确认之诉,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范畴。另一方当事人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时效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俊升配资,是指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的持续而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系以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为要件,作为阻却权利行使的原因。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旨在督促权利人积极、及时地向相关义务人主张权利,进而尽快稳定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尊重现存法律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保障民事生活的和谐和安定。
基于上述制度目的,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并非适用于全部民事请求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条即开宗明义规定: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俊升配资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
首先,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主要方式就是行使请求权,一方面,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请求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的债权请求权拒绝为给付,债权人可以债务人为被告,向国家裁判机关提出旨在获得某种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国家裁判机关根据该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债务人履行相应给付的裁判。债权人所提诉讼为给付之诉。
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并非所有实体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部分债权请求权亦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结合上述诉讼时效制度的法理基础及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关于陈广生的诉讼请求应适用诉讼时效,并认定其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认定错误。
周军律师提醒,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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